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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公布了《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并决定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哈尔滨市将对建成区内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实施分级保护。

    按照《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同时,将加强对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城市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实施多项保护措施。

    《条例》还规定,在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应符合建设控制要求;对历史城区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体量、色彩或者风格不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外,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审核同意,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条例》,历史院落的空间边界、空间尺度、道路和绿地等将得到全面保护,完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历史院落环境质量;对历史院落将注重保护原有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并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改造,拆除历史院落内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并依法给予补偿。历史院落所有权人应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适时进行维护和修缮。市和区级政府将给予补助。如历史院落有损毁危险,其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时,可以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委托专门机构予以收购。

        (发布时间:2009-12-01)

   
 

    编辑:左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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