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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闻网讯 11月23日,《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公布,此《条例》同征求意见稿相比较,我省文保志愿者们认真提出的建议有7项被采纳,文保志愿者们对此甚感欣慰。
今年3月24日至4月3日,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法制信息网上发布《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经统计,其间共收到意见或者建议13份,百姓主要对《条例》提出了19条具体意见或者建议。当时的本报记者曾一智,作为黑龙江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团队成员、省政协文史委特邀委员、哈尔滨市政府特邀信息员,在网上认真地对这个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自己的10余条意见和建议,另外两名文保志愿者蔡剑锋、迟进春也提出自己的意见。随后他们接到哈尔滨市法制办的通知,他们的7条修改意见和建议被采纳。23日,哈尔滨市政府正式公布了《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比照显示,文保志愿者已被采纳的7条建议是:
“关于对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整体保护”的建议,在公布后的《条例》第十九条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的内容。
“关于不得拆除历史建筑”的建议,“关于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议,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议均被采纳,在公布后的《条例》第二十八条增加了上述内容。
“关于删去有关保护院落的许可规定,遵照上位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保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被破坏”的意见被采纳。
采纳了文保志愿者的意见,删除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中“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在不影响建筑整体形象的情况下,可以拆除建筑内部结构保留外墙面,可以复制建筑的外立面或者提取部分建筑的设计符号用于新建建筑物,也可以适当扩建”的规定。
采纳了“关于拆除历史建筑处罚额度过低”的意见,在公布的《条例》第四十条增加了“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原址恢复原状,或者由市规划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内容。
我省文保志愿者们说,这些被最后采纳的建议,都是他们依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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